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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周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周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周某怀孕。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周某抚养子女,彭某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后周某发现该债务实为彭某个人挥霍所负,且协议未明确债务性质。周某在哺乳期期间,彭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周某抗辩称该债务非共同债务,且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请求驳回诉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主张债务真实性;周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债务用途证明,反驳债务性质。双方围绕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协议效力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时间与用途。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需结合债务实际用途认定是否为共同债务。在涉孕期、哺乳期特殊背景下,法院侧重保护妇女权益,防止一方通过协议转嫁个人债务,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