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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为规避李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李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其独自承担,房产归张某所有,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不久,债权人起诉要求李某还款,李某无力清偿。张某发现李某并未实际承担债务,且双方仍共同居住生活,遂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恶意串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进行一审。被告李某未出庭,法院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婚后的通讯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据,查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密切经济往来及共同生活事实。原告主张离婚系为逃避债务,被告对此未提出实质性抗辩,法院据此对案件事实进行书面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司法实践明确否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离婚协议效力。此举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登记制度规避法定债务,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婚姻登记的严肃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