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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林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林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育有一子。双方于2023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男方支付补偿款。2024年,胡某某发现林某某在协议签署后、孩子出生前,擅自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车辆过户至其亲属名下,主张该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该车辆价值并多分财产。林某某辩称车辆系婚前个人财产,且过户系因车辆报废需处理,并非恶意转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定义范围及一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处置资产的行为性质,且涉及女方处于哺乳期,需特别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胡某某提交车辆过户记录、离婚协议原件、车辆购买发票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车辆价值及过户时间点在协议签署后。被告林某某提交车辆报废回收证明及亲属代持协议,主张过户合法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车辆权属登记变更的时间线与离婚协议履行进度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车辆处置的补充约定(如有);二、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车辆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财产分割完成前,一方擅自处置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恶意转移,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予以少分或不分。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对规范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诚信原则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