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沈某某离婚时约定,沈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离婚后,沈某某以女方处于哺乳期为由,主张暂停支付抚养费直至哺乳期结束。谭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对协议中“至年满十八周岁”的条款进行解释,明确抚养费支付期限不因女方生理状态而中止。双方对协议条款是否存在歧义产生争议,核心在于哺乳期是否构成履行义务的法定或约定中止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谭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及银行流水,证明沈某某未按约全额支付;沈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主张履行障碍。双方围绕协议文本的字面含义及立法本意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书面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至年满十八周岁”表述清晰明确,无歧义,女方哺乳期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中止履行事由,沈某某应继续按约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支付期限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书面约定的严肃性。哺乳期虽为特殊生理时期,但不当然免除或中止父/母方的法定抚养义务,有助于统一此类家事案件的裁判尺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