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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其他财产争议”。离婚后,沈某某发现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巨额存款及房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徐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且沈某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无其他财产争议”条款的解释,以及徐某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进而引发损害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鉴定意见、房产登记变更记录及徐某某转移资金的转账凭证,证明徐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徐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离婚协议具有终局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二、徐某某向沈某某支付财产分割款人民币50万元及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三、双方就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不能对抗一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即便双方曾签署“无其他争议”协议,若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本案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