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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蒋某发现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蒋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彭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对任何潜在争议的追索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后续调整问题,蒋某主张因彭某隐匿财产导致其无力承担子女抚养费,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分割商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蒋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购买发票,主张为婚后共同财产;彭某提交了婚前存款流水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为个人财产且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书面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概括性效力边界。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恶意隐匿特定重大财产,且该财产性质存在合理争议,法院倾向于尊重意思自治,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避免司法资源过度介入已终结的身份关系财产清算。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