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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原告,存款归被告。2023年,原告在整理被告遗留物品时,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辆价值约30万元的轿车,该车辆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此前存在家庭暴力情节,严重损害了原告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车辆,并主张因被告过错及家暴行为,应多分得该车辆价值。被告辩称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原告所述家暴无实据,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车辆登记信息、购车发票及被告承认车辆由其实际控制的录音(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该车辆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被被告隐匿。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车辆权属认定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展开。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2. 被告邓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张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归原告所有;3. 原告张某某补偿被告邓某某车辆折价款15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4. 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结合家庭暴力情节,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的倾斜保护。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维护了当事人财产权益,又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典型的家事审判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