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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蒋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蒋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但保留男方对房产的“居住权”直至再婚。2024年,高某某主张其已再婚,要求蒋某某配合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并主张该条款因显失公平应撤销。蒋某某抗辩称,协议签订时高某某处于哺乳期,且该条款系对女方抚养子女及居住稳定的补偿,并非单纯的物权约定,高某某所谓“再婚”实为同居,未触发解除条件。双方对协议中“再婚”的定义及条款性质产生重大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原告高某某提交了民政局再婚登记记录及电子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其已再婚且被告违约;被告蒋某某则提交了孕期检查记录、哺乳期证明及双方离婚谈判时的微信语音转文字数据,主张协议签订时原告处于特殊生理时期,且“再婚”条款应作限缩解释。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节时,应结合缔约背景探究当事人真意。法院对“再婚”等模糊概念进行限缩解释,保护了弱势方在离婚后的基本居住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隐私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