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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焦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第三人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焦某某承担,并将主要财产归谭某某所有,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债权人发现该行为后,以离婚协议损害其债权为由提起诉讼。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以及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同时,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亦成为关联争议点。法院需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主观恶意,以及该行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实质损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银行流水、共同居住证明及焦某某承认“为避债而离婚”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密切经济往来及共同生活事实。被告焦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约定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围绕视听资料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质证,结合其他间接证据,综合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焦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二、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谭某某与焦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被告焦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通过审查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穿透形式上的离婚协议,认定恶意串通无效,有力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坚守。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