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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江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江某系夫妻,江某系现役军人。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全部共同债务由江某承担,郭某不承担。然而,该债务实为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产生,郭某通过“假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郭某(注:此处指代债权人角色,虽同名但为不同主体,或理解为郭某作为债权人申请执行)遂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要求江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虚假离婚逃债的法律规制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立案审查。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庭审。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江某现役军人身份证明等书证。被告江某提交了离婚登记证明及双方关于债务承担的书面约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时间、资金流向及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核实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一方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二、被告江某需对原告主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共同债务的合法手段。即便存在离婚协议约定,若实质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该约定对内有效但对外无效。裁判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