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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与赵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赵某某抚养,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协议特别约定:“若女方再婚或生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男方有权重新协商抚养费标准。”2023年8月,杨某某发现赵某某处于孕期,遂主张该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而无效,要求按原标准支付并增加营养费。赵某某辩称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孕期属于“生活状况重大变化”,拒绝调整。双方就条款效力及抚养费数额产生争议,杨某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条款无效。被告赵某某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证明其认可条款效力但同意协商。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并核实了女方孕期的实际医疗支出情况。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方再婚或生活状况变化可重新协商”的条款有效,但鉴于女方目前处于孕期,该情形不属于恶意规避抚养义务。双方同意维持原抚养费标准不变,同时赵某某自愿额外支付孕期营养费及检查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后续若女方再婚或经济状况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双方可依据新情况另行协商或诉讼调整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在保护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损害孕期、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为涉孕期抚养费争议提供了“尊重约定+特殊保护”的裁判思路。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