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博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中国籍)与博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博某在境外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蒋某发现后诉请离婚。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博某辩称该条款系受胁迫签署,且其境外行为不构成国内法意义上的“同居”,拒绝履行。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管辖权及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博某行为是否触发协议约定的赔偿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诉讼。原告蒋某提交书证包括:结婚证、博某境外生育证明公证认证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被告博某提交书证包括:其国籍证明及主张协议无效的相关通信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别是境外证据的认证程序及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蒋某与博某离婚;二、博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三、婚生子由蒋某抚养,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自愿签署的过错赔偿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便涉及境外行为,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且意思表示真实,即应受法律保护。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及隐私保护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