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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王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王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生活。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但未明确列明王某在境外持有的一笔隐性债务。离婚后,境外债权人向王某追偿,王某遂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为由,起诉要求李某分担。李某抗辩称该债务系王某个人经营亏损所致,且离婚协议已约定各自名下债务自理,该笔债务未在协议中披露,属遗漏财产处理范畴,不应由李某承担。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分担比例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事实认定复杂,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被告王某提交了境外银行流水及借款合同作为书证,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境外资产查询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该债务未列入共同债务清单且用于个人经营。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债务发生时间与用途。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债务为王某个人债务,由王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王某自愿补偿李某因处理该债务产生的律师费及差旅费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双方就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及债务问题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遗漏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离婚协议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效力。对于未披露的隐性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保护了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