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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离婚后,李某发现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鉴于博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且李某在离婚时处于哺乳期,身心较为脆弱,未能及时发现该遗漏财产。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遗漏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并主张博某因隐匿财产应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博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及权属登记情况,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银行流水,证明该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博某隐匿。博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试图证明商铺为其父母出资购买,但证人证言因缺乏书面出资凭证佐证,证明力较弱。法院重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书证与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审查财产形成的真实时间线与资金流向,最终查明该商铺确属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2. 鉴于博某存在隐匿财产的重大过错,同意该商铺归李某所有,李某需向博某支付商铺评估价值30%的折价款;3. 博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4. 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一方恶意隐匿财产的情形,法院在分割时可依法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同时,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诚实信用,全面披露财产状况,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