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后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曾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江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江某某发现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江某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曾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江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故无权再行主张。双方因商铺权属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江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商铺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产权变更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曾某某在婚姻期间购买商铺及隐匿事实。曾某某提交了继承公证书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商铺为个人遗产且江某某知情。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身权利的自由。虽然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隐匿共同财产的情形,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审慎评估诉讼风险与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