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陈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陈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未来感情破裂,陈某某需将名下某市房产过户给曾某某并支付补偿款。婚后因聚少离多,感情渐生裂痕。2023年,曾某某起诉离婚,陈某某同意离婚但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及付款义务,主张该协议受《民法典》第1081条限制,且未办理登记前可撤销。曾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强制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或婚内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具备履行能力。被告陈某某出庭应诉,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附条件未成就。法庭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审理过程中,法院着重考量了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与契约严守精神的平衡,听取双方最后陈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曾某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支付原告曾某某;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其此前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裁判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诚实信用原则,为类似案件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