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江某假离婚真逃债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因江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朱某不堪忍受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为逃避江某对外巨额债务,恶意串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江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朱某,债务由江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发现后,以朱某为被告提起撤销权诉讼,主张该财产分割条款损害其债权。朱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财产分割系对家暴受害方的补偿及自愿处分,与逃债无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债权人提交了朱某与江某在离婚前后频繁沟通债务规避事宜的证人证言,以及双方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到期时间高度重合的书证。朱某未能提供有效反证证明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及非恶意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朱某与江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确认涉案房产及存款仍为朱某与江某的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认定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维护了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