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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离职后拖欠工资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离职后拖欠工资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离职欠薪产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至2024年3月主动离职。离职后张某某发现公司未足额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工资,约3.5万元。张某某通过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但公司称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却无法提供转账记录或考勤数据佐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工资且未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工资已发放且员工离职时未提出异议,试图以'员工主动离职'抗辩补偿金请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及员工离职文件,公司仅提交了员工签署的离职协议但未说明工资结清情况。仲裁员结合银行流水、社保记录及完税证明,确认公司存在拖欠工资事实,对补偿金计算标准进行释明后达成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约3.5万元及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85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支付的需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及社保记录等客观证据,企业需规范薪资发放流程。离职时建议通过书面形式确认薪资结清情况,避免纠纷。仲裁时效期间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