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旅游公司拒付外籍员工工资遭仲裁
案件标题:疫情下旅游公司拒付外籍员工工资遭仲裁
基本信息:外籍员工张某某与中国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导致的工资拖欠产生纠纷,案件涉及不可抗力认定与工资调整记录的合法性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导游,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2万元加绩效提成。2024年3月疫情突袭导致公司旅游业务全面停滞,管理层以'不可抗力'为由单方面修改薪资结构,将基本工资下调至6000元并取消绩效奖金。张某某持续工作至2024年6月,期间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累计欠薪约3.5万元。公司虽提供疫情管控文件,但未出示与员工协商工资调整的书面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公司单方调整工资违法;公司认为业务受损需调整薪酬结构,且已提供疫情相关证明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完整的工资调整决策流程文件,但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工作日志及与公司沟通的电子邮件截图。公司辩称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但未能证明已与员工达成新的薪资协议。仲裁员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重点审查了工资调整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应补发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2.8万元,绩效奖金部分因缺乏有效证据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分析启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但企业单方调整薪资需遵循协商程序。建议跨国企业建立透明的薪酬调整机制,外籍员工应留存沟通记录。仲裁机关重视实际工作表现与书面证据的对应关系,企业主张经营困难需提供具体财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