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旅游公司拒付外雇工资引纠纷
案件标题:疫情下旅游公司拒付外雇工资引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外籍雇员,因疫情复工时间争议引发欠薪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2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暂停运营,但未及时向员工公示复工安排。3月15日地方政府发布复工复产通知后,公司单方面要求张某某于3月25日返岗,却未按政府规定落实必要防疫措施。张某某因担心感染风险拒绝返岗,公司以此为由停发工资。4月18日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疫情期间工资应按政府规定的停工时间正常发放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应依据政府防疫通知落实工资支付义务,公司则主张疫情期间经营困难属于不可抗力,且张某某未按要求返岗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地方政府发布的复工通知、邮件沟通记录及工资发放明细。公司辩称已通过线上办公方式维持业务,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防疫措施落实证明,最终认定其单方面变更复工时间违反政府防疫规定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15日至4月18日期间工资及未休年假补偿,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循政府防疫通知安排用工,疫情期间单方面调整工作时间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外籍员工应关注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及时留存相关政府文件作为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