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停产员工工资被拒付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疫情停产员工工资被拒付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工资拖欠产生劳动争议,案件由疫情发生地劳动仲裁委管辖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8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新冠疫情暴发后,公司以业务停滞为由停止发放工资,累计拖欠约3.5万元。张某某多次催促未果,遂向疫情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欠薪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期间公司仍应正常支付工资,且存在未足额发放绩效奖金的争议;公司辩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已通过协商调整薪资结构,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部分诉求无法支持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员工提交了工资条、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供疫情管控政策文件。庭审中,公司未能证明与员工达成书面薪资调整协议,且劳动仲裁委认为疫情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基本工资支付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基本工资及法定三倍经济补偿共计约4.55万元,驳回绩效奖金部分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5号)第二条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员工基本工资权益,不可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建议员工及时保留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应完善疫情期间薪酬管理制度,避免因政策变动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