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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疫情期间拖欠工资员工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疫情期间拖欠工资员工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工资拖欠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因疫情导致公司业务停滞,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停止发放工资,持续拖欠约3.5万元工资达6个月。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沟通要求支付,公司仅回复'正在努力'但未提供解决方案,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仍需支付工资,且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已通过协商方式延期发放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打卡记录等证据证明工资拖欠事实。公司出示了疫情相关政府文件及内部会议纪要,但未能提供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延期支付协议。仲裁委认定企业虽受疫情影响,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及达成延期协议,且工资拖欠超过法定时效。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拖欠工资3.5万元及50%经济补偿金1.75万元,合计5.2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疫情导致的经营困难不构成免除支付义务的法定情形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需与员工充分沟通并保留协商记录,不得单方拖欠工资。普通员工应注意留存工资支付凭证和沟通记录,主张经济补偿时需证明企业存在主观恶意或未履行告知义务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