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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某科技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疫情期间某科技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欠薪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月薪约3.5万元。2024年4月起因疫情导致公司业务停滞,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未发放工资,直至2024年6月。张某某通过留存的疫情报告、工作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拖欠事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拖欠劳动报酬,要求支付3个月工资及补偿金;公司抗辩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仅能减免部分工资且已发放基本生活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依法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疫情管控文件、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凭证,公司出示财务报表及部分员工工资发放记录。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疫情与工资拖欠的直接关联性,并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3个月工资及50%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疫情导致的经营困难不构成拒付工资法定理由,企业需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不可抗力影响。劳动者应及时留存用工证据,疫情相关文件可作为重要佐证。小微企业更需规范用工流程,避免因突发情况引发争议。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