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凭结算证明追讨欠薪获支持
案件标题:离职员工凭结算证明追讨欠薪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离职后向某科技公司追讨欠薪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张某某被迫离职。离职后,张某某出示了一份由公司盖章的《工资结算单》,显示公司尚欠其约3.5万元工资。公司承认存在拖欠事实,但声称已通过现金方式结清并要求张某某出具收据,张某某未留存任何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工资要求全额支付;公司辩称已结清但未提供有效凭证。双方对工资支付时间及金额产生分歧,张某某提交的结算单成为核心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记录,但公司仅提交了部分打卡记录。张某某出示的结算单显示公司确认欠薪金额及时间,公司虽质疑单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纳结算单作为关键证据,判定公司存在拖欠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约3.5万元及50%经济补偿金,共计4.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逾期未支付的应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重视保留工资结算凭证,企业需规范用工管理。若企业未依约支付工资,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需注意仲裁时效。本案中结算单成为胜诉关键,证明了工资拖欠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