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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疫情期间拒薪获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疫情期间拒薪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工资拖欠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约定月薪8000元。2024年3月起因疫情管控导致公司业务停滞,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停发工资,直至2024年6月复工仍未结清2-4月工资。张某某多次通过邮件和微信催讨未果,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工资应正常发放,公司称因政府停工令导致无法支付;公司辩称已发放部分补贴并提供停产证明,但未明确说明工资支付计划。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完整考勤记录及财务凭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条、银行流水及疫情管控政策截图。公司虽出示了停产证明,但未能证明已依法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方案,仲裁委认定其行为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2-4月工资合计约3.5万元,并承担50%的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期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需证明停工停产合法性及工资支付方案。员工应留存用工证据和沟通记录,若企业未依法支付工资,可主张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虽有疫情因素,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导致承担部分责任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