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离职欠薪员工胜诉获补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离职欠薪员工胜诉获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离职欠薪纠纷诉至仲裁委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张某某提出离职并办理手续。离职后张某某持续追讨约3.5万元工资,但公司以已离职为由拒绝支付。2025年5月张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并要求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拖欠工资且未支付经济补偿,公司称已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工资单、银行流水、离职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资拖欠事实。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否认欠薪。仲裁委认定工资单与银行流水可佐证欠薪事实,考勤记录无法证明工资发放情况,采信员工证据并支持其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约3.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1.7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分析启示:离职后及时主张欠薪权利可有效维权,保留工资发放凭证及离职交接文件是关键证据。外资企业亦需遵守我国劳动法规定,拖欠工资将面临法律责任。注意仲裁时效,建议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