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复工时间争议员工追讨工资获支持
案件标题:疫情复工时间争议员工追讨工资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复工时间产生欠薪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管控要求员工居家办公。张某某作为普通员工持续提供劳动,但公司以疫情原因未支付2024年4月至6月工资,共计约3.5万元。直至2024年7月复工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正常复工时间支付工资,公司辩称疫情属不可抗力且已通过线上办公方式支付部分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公司疫情期间的通知文件、工资发放记录及考勤数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仲裁委要求其说明不可抗力导致工资延迟的具体影响范围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6月工资及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可抗力因素不影响工资支付义务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需提前与员工协商复工安排,不得单方无限期延迟工资。员工应留存书面通知、考勤记录等证据,遇欠薪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