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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索要项目工资遭拒部分获赔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后索要项目工资遭拒部分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离职欠薪产生纠纷,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外资企业,争议涉及项目明细工资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助理,主要负责A项目日常事务。2024年3月,公司因A项目未结项为由,拒绝支付其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的工资共计约3.5万元。张某某在离职时未收到工资,且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其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项目明细表、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公司拖欠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工资应按月支付,项目结项与工资发放无直接关联;公司抗辩称因A项目尚有外部客户款项未到账,需扣除部分工资作为风险保证金。双方对项目明细与工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了项目明细表及工资单,证明其工作期间工资结构包含基本工资与项目提成。公司对项目明细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出示部分财务记录。经质证,仲裁委认定项目提成与基本工资应分别核算,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基本工资属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的基本工资约2.8万元,并承担50%的维权成本,但驳回要求支付项目提成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八十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支付工资,不得以项目结算为由拖延。员工需注意区分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保留考勤、工资单等基础证据。若涉及项目提成,需明确约定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本案中因项目提成证据不足,仅支持基本工资诉求。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