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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停工工资未发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疫情停工工资未发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疫情被要求停工,公司未支付工资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影响安排张某某停工居家待命,期间未发放工资。公司称疫情期间业务停滞属于不可抗力,但未提供与员工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明。张某某在停工期间通过线上方式完成部分工作,但公司仍以疫情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后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停工期间仍应支付基本工资,公司认为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可暂停发放工资。双方就停工期间工资计算方式及公司是否具备暂停支付的合法依据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单、停工通知及部分线上工作记录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疫情通知文件,未能证明已与员工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仲裁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企业停工期间仍需支付工资,最终裁决公司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及补偿金。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工资及法定补偿金,共计约4.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疫情原因无故拖欠工资,且需支付经济补偿。疫情属于突发公共事件,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企业应依法保障员工权益。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停工需依法支付工资,员工应留存工作记录和沟通证据。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以疫情为由拒发工资,协商解决比单方决定更易获得支持。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