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离职后凭结算单追讨欠薪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国人离职后凭结算单追讨欠薪获支持
基本信息:涉外劳动纠纷,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张某某离职工资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顾问,约定月薪1.5万元。2024年9月因公司业务调整主动离职,但公司仅支付至8月工资。张某某离职时要求公司出具结算单,公司口头承诺10日内结清但未履行。2024年10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讨约3.5万元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拖欠工资及50%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出具结算单确认欠薪金额,但认为结算单未注明支付时限,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最终结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时,公司未能提供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数据。张某某提交的结算单显示公司盖章确认欠薪金额,但未载明支付期限。仲裁委认定结算单仅确认欠薪事实,未明确支付时间,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0条关于工资支付时限的规定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约3.5万元及50%经济补偿金1.75万元,合计5.2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85条:逾期不支付的,应加付应付金额50%的赔偿金
分析启示:涉外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资结算单等书面凭证,结算单虽可作为欠薪证据,但需配合其他证据证明支付时限。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工资,即使出具结算单也需履行支付义务,建议建立规范的薪资结算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