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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离职后追讨工资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离职后追讨工资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离职欠薪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7月因公司业务调整,张某某被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仅支付了当月工资约3.5万元,拖欠6-8月工资共计约1.2万元。张某某离职后通过银行流水发现工资到账情况异常,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因业务调整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且张某某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故不同意支付全部金额。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3年期的银行流水记录及考勤系统数据,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和工作期间。公司承认存在欠薪事实,但辩称部分款项已通过其他形式发放。仲裁员依据证据认定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8月工资共计约1.2万元及经济补偿金约0.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需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可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维权。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及时与员工沟通薪资问题,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败诉风险。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