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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员工离职欠薪追讨遭拒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离职欠薪追讨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离职欠薪问题引发争议,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拒绝支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月薪约3.5万元。2024年某月因公司业务调整主动提出离职,但离职时发现公司拖欠其2024年6月至9月的工资合计约14万元。离职当日,公司要求张某某签署《自愿放弃工资结算声明》,张某某在未完全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签字。离职后一个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讨欠薪,公司主张员工已通过签字自愿放弃权利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自愿放弃声明存在重大误解且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公司则认为声明合法有效,员工已主动放弃追索权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单、银行流水及离职交接记录等证据,证明工资拖欠事实。公司出示了签署的声明文件,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时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声明签署的背景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况,要求双方补充签署时的沟通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声明签署存在重大误解,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80%共计约11.2万元,剩余部分因员工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恶意拖延情形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且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下,劳动者可主张撤销自愿放弃协议

分析启示:劳动者签署放弃权利声明时需充分知悉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相关权益。仲裁实践中,若声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劳动者仍有追索权。建议离职时优先通过合法程序主张权益,避免单方签署不利文件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