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离职后主张工资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离职后主张工资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离职欠薪产生纠纷,案由涉及补偿金追索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2024年9月,张某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申请离职,在办理手续时取得离职证明。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公司支付约3.5万元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已支付部分工资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应支付双倍补偿,公司称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全部工资且离职证明未注明欠薪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交2024年6月前的转账记录。张某某出示离职证明及银行流水佐证,显示9月离职时仍有3.5万元未结清。公司质疑流水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仲裁庭采纳张某某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逾期未支付需加付赔偿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支持书证效力
分析启示:员工应妥善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及离职证明,国企更需规范用工流程。用人单位不得以离职证明替代工资支付义务,拖欠工资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