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某科技员工被欠薪,企业不可抗力抗辩失败
案件标题:疫情期间某科技员工被欠薪,企业不可抗力抗辩失败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工资支付问题引发劳动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为上市公司
事实背景:2024年2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导致业务停滞,以经营困难为由暂停发放张某某3个月工资。公司称已向劳动部门提交疫情证明,主张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张某某于2024年5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公司仍应支付工资,且未与其协商一致单方停薪违法;公司抗辩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民法典》第180条主张免除责任,但未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疫情与工资拖欠的直接因果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某科技提交了地方防疫通知及部分财务报表,但未能证明已与张某某协商调整薪资方案。张某某出示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拖欠事实。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充证明疫情期间实际停工天数及经营受损程度的证据,企业未能提供。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拖欠工资约3.5万元,但对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企业虽受疫情影响,但未尽到及时沟通义务,且不可抗力抗辩缺乏充分证据。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除在限定时间内支付外,还需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对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处理建立合规机制,及时与员工协商调整方案。员工需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核心证据,若企业单方停薪应明确主张权益。疫情虽可作为抗辩理由,但不能免除基本工资支付义务,企业需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经营受损与停工的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