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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停工期间公司拒付工资员工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疫情停工期间公司拒付工资员工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导致停工期间工资支付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工资追讨与停工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疫情导致公司业务暂停,公司于2024年4月口头通知全体员工停工。期间公司未支付工资,且未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方案。2024年7月,公司恢复运营后,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补发停工期间工资。张某某于202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期间停工仍应支付基本工资,公司抗辩称停工属于不可抗力且已通知员工,无需支付工资。双方对停工期间是否属于法定免责情形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停工通知截图及考勤数据,证明疫情期间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状态。公司仅提供疫情管控政策文件,未能证明已与员工达成停工协议。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并参考当地人社部门关于疫情期间工资支付的指导意见,认定公司停工安排未履行法定程序且未协商一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2024年4月至6月工资约3.5万元,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疫情擅自中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停工期间工资。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停工需履行法定程序并协商薪酬,否则仍需承担工资支付义务。员工应保留考勤、通知记录等证据,企业应完善停工期间的法律文件留存。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停工合法性,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