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企业欠薪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疫情期企业欠薪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疫情欠薪补偿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导致业务停滞,要求员工居家办公。张某某持续工作至5月但未收到工资,公司仅以疫情为由发放部分生活补贴。张某某保留疫情管控令及银行流水记录,于6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工资应正常支付,要求补发约3.5万元及补偿金;公司辩称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发放工资,认为属不可抗力因素。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当地疫情报告、工资发放记录及沟通截图等证据。公司虽提供部分经营数据,但未出示与员工协商延期支付的书面证明。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工资拖欠具体原因,公司未能有效举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发张某某疫情期间工资共计约3.5万元,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不得单方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员工需保留疫情相关证明及工资记录。用人单位应提前与员工协商待遇调整,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因公司未能证明疫情与欠薪的直接关联性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