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民企欠薪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疫情下民企欠薪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疫情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引发欠薪纠纷,主张企业支付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起公司因疫情影响停产,期间未向张某某支付4个月工资共计约3.5万元。公司称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但未提供与员工协商的书面记录。同年7月,张某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疫情期间未依法支付工资构成拖欠,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因受疫情影响属于暂时性经营困难,认为员工应理解企业处境并协商解决
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受理后,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单、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部分财务报表但未能证明已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仲裁庭认为公司未出示有效证明材料,且未依法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条件,认定其拖欠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疫情期间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公司应在15日内完成支付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不能作为拖欠工资的合法理由,员工应留存工资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用人单位需注意疫情相关工资支付政策,及时与员工沟通协商,避免违法风险。维权时要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