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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离职后追讨欠薪遭拒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离职后追讨欠薪遭拒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与企业因离职后工资拖欠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省属国企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企业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2024年5月,张某某因企业长期拖欠工资提出离职,离职时企业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约3.5万元未结清。离职后张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应支付拖欠工资及法定经济补偿;企业辩称已通过离职手续终止劳动关系,且工资已结算完毕,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单、银行流水及企业未支付工资的财务凭证作为证据。企业虽提供离职证明,但无法说明工资已结清。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行为,且未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结算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张某某拖欠工资3.5万元及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支付应付的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员工应留存工资发放记录及离职沟通证据;国企需注意规范离职程序,避免因流程瑕疵承担额外责任。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需承担法律责任,但需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留存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