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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追讨3月工资及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离职员工追讨3月工资及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欠薪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1月入职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3月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主动离职。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主张公司拖欠约3.5万元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员工离职前未提前30日通知,且薪资发放周期为季度,故主张工资发放属正常流程。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构成欠薪需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偿;公司认为薪资发放周期未违反约定,且员工未履行离职通知义务,不应支持补偿请求。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银行流水、离职交接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自2023年11月起停发工资。公司虽提供考勤记录,但未能说明工资拖欠原因。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公司承认财务问题但拒绝支付补偿,最终进入证据审查环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拖欠工资行为构成违法,裁决支付张某某3个月工资及20%经济补偿,合计约4.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视为用人单位违约,需支付拖欠工资并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员工应及时保存工资发放记录,发现欠薪应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形式催讨。外资企业需注意遵守我国劳动法规定,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法律风险。经济补偿的计算应严格依据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薪酬管理制度。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