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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不可抗力欠薪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疫情不可抗力欠薪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工资拖欠产生纠纷,案件涉及不可抗力因素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2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管控导致生产经营停滞,拖欠张某某3个月工资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公司应免除支付义务;公司则认为疫情仅导致部分业务中断,仍可通过调整用工方式维持运营,拒绝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企业需依法免除工资支付义务;企业反驳称疫情仅影响部分业务,且已采取降薪措施,不存在完全停工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政府管控文件、经营数据及用工调整方案,张某某提供疫情通知、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企业虽提交了部分证明材料,但未能完整展示疫情对经营的实际影响,仲裁庭认定其抗辩理由不充分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5月工资约3.5万元,驳回其要求免除支付义务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以疫情为由拒付工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营中断与不可抗力的直接关联性,员工应留存疫情相关证明及工资支付凭证。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应通过协商方式调整用工,而非单方面拒付工资,仲裁机构更倾向于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