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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停工工资被拖欠员工成功维权

案件标题:疫情停工工资被拖欠员工成功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停工工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案件涉及民营企业普通员工权益保障

事实背景:2024年2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管控导致全面停工。张某某作为普通员工,在公司未提前通知且未协商工资支付方案的情况下,持续领取生活费用至3月。4月复工后,公司以未提供劳动为由拒付2月及3月工资,共计约3.5万元。张某某于2024年5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停工工资,认为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即单方面停工;公司则抗辩称停工期间未安排工作且员工未提供劳动,主张无需支付工资。双方对停工期间工资计算标准及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企业停工通知及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支付情况。公司虽提交了部分考勤记录,但无法证明已与员工协商停工工资方案。仲裁员询问企业停工期间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员工权益,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依法履行停工通知义务,且未与员工协商工资支付方案,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2月及3月停工工资约3.5万元,未支持经济补偿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及《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在停工期间工资权益,未支付工资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停工需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工资方案,员工应保留相关证据维护权益。本案启示企业不得单方克扣工资,员工亦需注意时效主张权利。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