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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外资企业拒付派遣工工资遭仲裁

案件标题:疫情期外资企业拒付派遣工工资遭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因疫情相关原因引发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约定月工资约3.5万元。2024年5月起公司以疫情导致业务萎缩为由,连续三个月未发放工资。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应享受特殊补贴,但公司称其与派遣单位签订合同且已支付部分费用。6月15日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要求支付欠薪及疫情期间生活补助,公司认为其与实际用工单位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且已履行部分支付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证明及疫情对经营的具体影响证据。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显示仍有盈利,但未能说明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协议细节。张某某出示了工资单、考勤记录及疫情期间工作日志,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存在。公司对生活补助金额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工资及30%经济补偿,驳回生活补助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结合《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劳务派遣工应主动确认实际用工关系并保留完整证据链,疫情不可抗力需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认定,主张补贴应以合同约定或政策文件为依据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