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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欠薪员工申请政府干预获支持

案件标题:疫情欠薪员工申请政府干预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工资拖欠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8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2024年3月起公司以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为由停止发放工资。张某某多次催讨未果,通过当地街道办向政府反映情况,政府介入协调后公司仍拒绝支付。2024年6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工资及赔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期间公司无权单方停发工资,要求支付欠薪及25%赔偿金;公司辩称属于不可抗力,申请缓发工资并提交了疫情相关证明材料,认为政府协调已属体面解决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疫情期间生产经营状况证明,员工提交了工资单、银行流水及政府协调记录。公司虽提供了疫情证明,但未能证明已与员工协商一致暂停发薪。庭审中双方就疫情对工资支付的影响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企业社保缴纳记录与用工管理台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工资及15%赔偿金共计4.02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及《职工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工资,且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疫情特殊时期企业需证明经营困难与工资暂停的直接关联性,员工应留存政府协调记录等证据。政府作为第三方协调机构的介入不影响劳动仲裁的独立裁决,但可作为企业违法证据的重要补充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