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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疫情欠薪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疫情欠薪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2024年某月疫情期间工资被拖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3月因疫情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公司要求其居家办公但未支付工资。疫情缓解后,公司仍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张某某在2024年9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疫情期间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并要求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公司应正常发放工资,且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扣减薪酬;公司则称疫情期间实行降薪政策,且已通过内部通知告知员工,认为张某某未按规定提供工资标准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疫情期间居家办公的聊天记录及考勤记录,证明其实际工作情况。公司出示了内部《疫情期间薪酬调整方案》,但未能说明该方案是否经员工协商一致。仲裁委实地查看公司经营状况,确认其在疫情后已恢复运营且无证据显示员工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疫情期间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确认工资标准按原合同执行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可单方变更工资标准。劳动者需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企业应通过合法程序协商调整薪酬方案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