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离职员工追讨欠薪遭扣除争议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离职员工追讨欠薪遭扣除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离职欠薪及工资扣除问题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公司拖欠其最后三个月工资约3.5万元。公司主张因张某某在职期间未完成业绩指标,依据员工手册扣除相应工资,但张某某称公司从未书面告知考核标准,且离职时未进行绩效评估。双方就工资扣除合法性产生分歧,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无合法依据扣款,要求全额支付欠薪;公司辩称依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扣除工资,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绩效考核制度文件及张某某的考核记录,但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摘要。张某某出示了工资单、考勤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未明确说明扣款规则。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员工手册中考核条款系格式条款,未明确扣款比例及计算方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补足扣除的工资部分,但对张某某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认定部分扣款因程序瑕疵需重新核算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分析启示:企业制定薪资扣除规则需书面明示且程序合法,员工应留存考勤、工资单等证据。仲裁中格式条款效力需结合是否公平合理进行审查,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扣款诉求可能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