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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疫情期间工资被拖欠获赔3.5万

案件标题:高管疫情期间工资被拖欠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2024年4月至6月工资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小微企业,在2024年疫情反复期间业务大幅萎缩。张某某作为总经理期间,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通过口头通知方式延迟发放3个月工资。张某某多次要求书面说明未果,期间曾通过微信与财务总监沟通薪资问题,但公司始终未提供劳动合同续签证明及工资支付计划。2024年8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已向全员发放疫情补助替代部分工资;张某某则认为疫情补助不能替代法定工资,且公司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支付义务。双方对工资数额是否包含绩效奖金、是否存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三次质证,重点审查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企业疫情期间的运营数据。公司提交的疫情补助发放记录无法证明与工资替代的关联性,而张某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条形成完整证据链。仲裁员指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且未提前三十日说明经营状况,属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6月工资合计约3.5万元,并赔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且拖欠工资需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疫情虽可作为经营困难的抗辩理由,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义务。高管作为关键岗位,更应注重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等书面证据。对于小微企业,建议在经营困难时主动与员工协商解决方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责任。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及时固定证据并主张合理诉求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