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协商离职公司拒付补偿被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高管协商离职公司拒付补偿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与张某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但公司仅支付了1.5万元后拒绝继续履行。张某某主张协议未明确补偿标准,要求按高管身份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已达成合意无需额外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商解除协议未约定补偿计算方式,要求按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主张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协议已明确补偿金额,无需再支付差额部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未能提供协议签署时的完整沟通记录。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工作年限证明及未支付补偿的银行回执,公司仅以单方书面协议抗辩。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未能证明协议合法有效,最终采信张某某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剩余经济补偿约2万元及滞纳金1500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分析启示:高管应要求协商解除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及计算方式,小微企业需注意协议条款合法性。仲裁机构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证据完整性直接影响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