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协商解除后索赔被公司拒绝
案件标题:劳务派遣工协商解除后索赔被公司拒绝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IT专员,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2024年3月合同到期前,公司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承诺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同意后,公司仅支付基本工资未履行补偿协议,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额产生分歧。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称已达成补充协议无需额外支付,且主张离职系员工主动提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商解除书面协议,其仅出示口头协商记录。员工提交了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证明及工作年限证据,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补偿义务。仲裁委认定协商解除需书面确认且补偿标准应符合法定要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未支付部分的赔偿金约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7条,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且未依法支付需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劳务派遣工享有法定经济补偿权,协商解除需书面确认补偿标准。企业应规范解除程序,员工需留存协商记录及工资证据,避免口头约定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