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协商解除未获补偿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劳务派遣工协商解除未获补偿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经济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2024年9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仅支付当月工资未予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N+1补偿,公司称已提前通知且工资结清。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商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公司认为已履行协商程序且无需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商解除书面协议及工资支付凭证。公司提交的解除通知未明确补偿标准,工资单显示9月工资已发放但未列明补偿款项。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违法,责令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分析启示:派遣工应核查派遣协议与劳动合同条款,企业需规范解除程序并依法核算补偿标准。协商解除时留存书面协议至关重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