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员工主张赔偿被撤销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员工主张赔偿被撤销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在外资企业协商解除合同引发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因业务调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后未签订书面文件,张某某随后主张应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公司辩称未签订协议故无需支付,且张某某未提前书面申请离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企业认为无书面协议且员工未主动辞职,要求撤销赔偿请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协商记录,但仅提供内部邮件。员工提交两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曾参与解除协商会议。企业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证人证言及邮件内容,认定存在事实解除协商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撤销员工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47条关于协商解除及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签订书面协议,证人证言可补强口头协议效力。企业应完善解除程序书面化,员工需留存协商证据。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认定举证责任分配